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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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拆除 时隔三年如何赔?
法院判决:赔偿应考虑被拆房屋升值的因素

  村民俞某的房屋被镇政府及村委会违法拆除,至法院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并判决赔偿时,已相隔三年。期间,被拆房屋所在的土地价值增幅较大。对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损失与判决赔偿时的损失数额不同,法院该采用哪一个损失数额作为判决的依据?1月24日,台州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赔偿应考虑房屋升值的因素,结合俞某被拆房屋所在地段的现在实际价值,应赔偿室内家具、房产损失合计人民币273255元。

  一审判决:镇政府和村委会
  违法拆屋应予赔偿
  三门县海游镇政府和新场村村委会为建设现代化新村庄,对新场村实施村庄整体改造,于2004年7月16日强制拆除了俞某所有的坐落在新场村的房屋一间。俞某不服,向三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门法院判决该拆迁行为违法。2005年1月6日,俞某向海游镇政府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但海游镇政府未予答复。
  俞某称室内家具损失6000元,海游镇政府及新场村村委会表示认可。俞某房产损失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计价值为267255元。
  三门法院认为,海游镇政府作为行政单位,其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拆除了俞某的房屋,使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行政赔偿责任。新场村村委会作为新村庄建设单位,与镇政府共同实施具体拆迁行为,造成俞某损失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原告俞某经济损失包括室内家具、房产损失合计273255元,由被告海游镇政府赔偿60%计163953元,由第三人新场村村委会赔偿40%计109302元。海游镇政府赔偿与新场村村委会互负有连带责任。

  村委会上诉:赔偿数额
  不合理,请求改判
  新场村村委会不服,上诉称:村委会对俞某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但赔偿应当合理合法。
  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报告是本案唯一能证明俞某的房屋财产价值的证据,合理合法,他们没有异议。村委会提出的26.7255万元包括了道路、绿化及公用建筑的价格的观点,这在价格鉴定结论中没有提到。他们认为,俞某被拆的地点建成小康楼后,110平方米的房屋可以卖到110万元。新场村村委会虽然对该评估结论提出异议,但又提不出充分的法律依据或事实证据证明该评估结论的违法或不合理。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